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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3章 夫法者,本以存其大纲,而其出入变化,固将付之于人(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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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是,因为我在看守所也呆了快一年了,我听到过无数种嫌疑人讲述的自己在被抓的过程当中警察乱来的行为,有的找驻所检察官反映了,有的没有,其实结果都是一样的,就是不了了之。

这个真的是大智慧呀,不是有副对联就这么说的嘛:‘世上人法无定法,方知非法即法;天下事了犹未了,何妨不了了之’,呵呵......”

“我想请被告人注意,叙述情况时请不要跑题,且尽量言简意赅”,法官打断宁致远说道。

“好的。有个嫌疑人说的是两名警察去制服一个已经被教育了很多次的精神病患者,可能是因为大意了还是什么,他们并没有按照要求把自己的装备带上,而是只穿着警服就去教育手拿菜刀的精神病患者了;

结果,可想而知,一名警察被砍伤了;

为什么呢,无非就是在职业生涯过程中,习惯了,觉得自己穿一身警服就老子天下无敌了,别人看到警服肯定就会服服帖帖贴的了。

我想说的是,从表面上看是外在的不规范,但实际反映的就是整体素质的不足,只要是外在的不规范,一定反应的是内心对于警察纪律缺乏敬畏的,我觉得这样长久以往肯定是会出问题的;

我这也算是为警察的人身安全考虑提的建议吧,也是站在自己的角度为警察着想吧,建议警察在抓人的时候按规定穿警服、按标准佩戴装备。

但是我没那么虚伪,我不会像警察抓我的时候自己穿的很随意还要说是‘为我考虑,为我着想’;我讲这个最主要的也不是为了提醒警察注意人身安全,而是为了说明,底下的很多警察已经在内心丧失了对标准和纪律的敬畏;

自己都如此,又怎么能让老百姓对司法部门有所敬畏呢?

当然,仅仅只是这样也还不是最主要的,最主要的是我要说,我要向审判长提出抗议。就是我在被抓的过程中受到的不公平的不合理的对待。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审讯时不给我戴眼镜、中饭只有两个小面包、晚饭没有、为什么要在农村的看守所呆一晚才能到Sh来、押解过程中手铐很紧甚至勒出血痕;

所有的这些,如果说要有证据,那我想可以通过警察抓我的全程录像上面,都可以找的到。

至于愿不愿意去找,那就是另一回事了,就像我的大专毕业证书和身份证,就在那里,也没啥用,司法部门认定的我的姓名和学历,都是按自己的想法来的,对吧。对于我这样一名嫌疑人来说,我没有任何办法。

作为一名嫌疑人,我能有说话的权利,不是在承办侦查阶段,也不是在检察官审查阶段,而是只有在这里,在法庭的审判阶段,真的是不容易啊,之前的环节,都是觉得‘证据确凿’,没必要再找我了,甚至于我连续申请见检察官,也是没有了后文。

也许,这也是冥冥之中的天意吧,有些事,在法庭上说可能效果更好,是吧。我要说的是,当前,在社会上没有一个人会讲或者说敢讲‘警察权’这件事,在我看来这是很危险的。

刑法第397条有写,有规定,比如滥用职权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超越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比如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表现为工作马虎、极端不负责任或放弃职守;

如果一名警察对于自己的职权是完全不了解的,甚至于对于所犯的一些错误都是懵的,或者说是在有意无意或者是在不知不觉间犯下了错误,习以为常了,甚至于连最起码的标准都不不知道了,穿着一身不规范的警服我行我素了,老子就是法律了,接下去呢?

接下去就是要滥用武力了,像我这样,只是在押解的过程中手铐弄得很紧故意让你不舒服已经是幸运的了。

跟我一个监房的嫌疑人,被抓的时候自己根本没有反抗,只见两名穿着拖鞋的警察就使劲把自己按在地上,用力的拳打脚踢,甚至于在把他反手制服之后还煽了他几个巴掌,这算什么了?

这算典型的侮辱人式的方法了吧,正常的如果想要控制一个人,就是给他戴上手铐之后,搀着他的大臂带上车就行了。

可是呢,警察抓到他之后,嘴里不但嘟囔着‘你个坏小子’,更是借机对他拳打脚踢,下道德判断,甚至于进行体罚一样的,反正都是顺手的事嘛;站在道德的制高点去满足自己内心的欲望,是人性本身的弱点,警察也是人,也有一样的弱点,你可以做到克制,但是,你根本做不到消除,甚至于有时候被这个弱点主导了你都无法自知。

可是,我请大家想一想,是谁给了警察这样的权力?不管嫌疑人做了什么事,警察的职责就只是限制嫌疑人的自由,控制嫌疑人的人身,避免嫌疑人进一步对社会造成危害,然后把嫌疑人送进看守所走司法流程,不是吗?

还有,我始终不明白我自己的这个案件,警察为什么当天不把我送到Sh来,而是要第二天早晨?我只能猜测这是想在当地体验一下地域风情了,要么就是利用职务之便,哦,不能这么说,是利用出差之便满足个人的某种需求了,我这样想合理吗?

可如果真是这样,那应该不是节约司法资源了,毕竟看守所一进一出带来的手续上的流程更加繁琐,实质上肯定是增加了司法成本的。在这个时候应该有谁来提出、来质疑警察的侦查阶段,所谓的节约司法资源不只是从嫌疑人的角度,而应该从整体的角度呢?

警察没有把握警察司法权的边界,也不会自己想着去把握;这当然不只是警察的责任,这个时候咱们得检察官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及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真的监督了吗?

这种事情太多了,我不一一说了,我只说自己的建议,所谓‘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永远是公权力的原则,如何把握‘警察权’的边界和警察在执行过程中的越界行为,这个思考我留给大家;

单纯的思考肯定是枯燥的,最后我给大家说两个真实发生在警察执法过程中的小事件,大家就明白了。

第一个是说,炎热的夏天,有一个女孩在河边脱衣服,脱得只剩比基尼了,然后要到河里去游泳;在这个过程当中,警察看着她脱衣服,没有说话,也没有管;可是,当她要准备下河的时候,警察叫她上来,说‘这里禁止游泳’;

女孩瞬间就懵住了,说‘为什么我脱衣服的时候你不提醒我呢’?警察说‘因为这个牌子上面没有写禁止脱衣服’。

第二个是说,一名警察看到几个老头围在一起看A片,然后就把他们带到派出所里去教育,理由是‘传播淫秽物品罪’,老人们瞬间就不干了,说自己没有传播,难道自己看看也有罪吗?

具体的我不讲了,关于这个问题,我就最后说一句,正义,肯定是所有人都想自发的去追求的,但每个人,不论是天然带着正义和法律的警察也好,还是有着触犯了法律嫌疑的嫌疑人也好,追求正义都不应是出于所谓的‘生活上的智慧’,或者说‘流程上的智慧’,而应该是且必须是源于每个人对于正义的信念,在面对多种选择时做到自律于正义。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告诉我们,正义不仅本身值得追求,其结果也往往合乎欲求。这个逻辑不能反过来,不能为了合乎自己的欲求,勉强为自己的行为披上一层追求正义的外衣。

一种正当的技艺不仅有其独特的追求,也能带来附随的好处。就像医生要追求医术高明、妙手回春,在这种追求的路上同时也会带来良好的声誉与可观的收入,这就是附随的好处;

但如果一名医生只是为了追名逐利,甚至为了名利可以放弃职业本身的追求,那么医生也就不再是医生,因为他放弃了医术这种特定的技艺。

同样,从政为官、警察办案都是一种独特的技艺,做官和办案都不能只是为了追逐自己的利益,否则就不再是一种技艺,更脱离了官衔和警察这一名词的本质。

身为普罗大众,我会尊重权力的拥有者,即便我提出质疑或者建议,也是本着最大的善意,希望他们能够秉公行义,不负民众所托。所谓‘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无意义’,任何时候我们都不能把自己交给所谓的情绪和正义感主导,尤其是对于警察办案而言,如果社会上没有一个人来讲警察权,这是非常危险的”;

很多事情,说了也许没有什么意义,可是,如果不说呢?我说完了,谢谢法官”,宁致远说道。

“辩护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没有”,宋律师回答道。

“公诉人有什么要说的吗”?法官问道。

“关于本案,定性的部分是没什么问题的,主要的争议部分在于定量,请被告人仔细核对证据里面的‘证人询问笔录制作的受贿金额认定情况统计表’,有没有异议”,胡检察官说道。

很明显,检察官对于宁致远关于司法程序的这类抗议,采取了‘避而不谈’和‘转移话题’的策略。从沟通策略和谈判角度来看,避而不谈可能意味着某种程度的回避或保留。

在某些情况下,当某个话题或问题可能引发争议、冲突或不必要的麻烦时,选择避而不谈可能被视为一种明智的沟通策略,也就是在面对如果深入的讨论下去的话大概率会陷入对自己不利的境况之中时,故意避免进一步深入讨论,并选择回避或逃避的做法。

然后再通过‘转移话题’,把话语权重新掌握在自己的手里,主导谈话的方向。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有时候,人们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如尴尬、害羞、不愿承认等)而选择不直接回答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避而不谈可能被视为一种自我保护的机制,帮助说话者避免面对自己不愿意面对的情况或情感;

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避而不谈也可能被视为一种逃避责任或回避问题的行为,在某些情况下,尤其是在这样的法庭审讯辩论的情况之下,直接面对问题并给出明确的回答才是更为负责任和成熟的表现;

避而不谈可能会给人留下不负责任或缺乏诚信的印象,影响整个司法程序的公信力;但是,如果继续深入探讨或者拒不承认,对司法程序在公众心目中的原有形象的影响则会更大,两害相权取其轻,检察官的这一做法可以说是很高明。

没有陷入到宁致远抗议的这个坑里面,及时的转移人们的注意力,不得不说是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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