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一章 二审(1/2)
二审开庭的日子到了。沈牧之到法院的时候,陈志远已经在了。他坐在被告席上,还是那件灰色的工装外套,还是那双磨得发白的袖子。法警让他坐下,他就坐下了,双手放在膝盖上,手指在桌面上轻轻敲著,没有声音,只看得到指节的起伏。审判长走了进来。姓赵,五十多岁,头髮花白,戴著老花镜,镜腿用白胶布缠了一圈。他在审判席上坐下,身后两侧各坐一位审判员。
“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赵审判长的声音很平,不高不低,像是在念一份跟任何人都无关的文件。“上诉人陈志远,诈骗罪一案,不服本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首先,核对上诉人身份。”
陈志远站起来,声音很轻。“陈志远,男,三十五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他坐下。
审判长看著郑远。“公诉人,你的身份。”
郑远站起来。“郑远,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一处处长。本案一审公诉人。”
审判长转向沈牧之。“辩护人。”
沈牧之站起来。“沈牧之,牧之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上诉人陈志远的委託,担任其二审辩护人。”
审判长在笔记本上记了几笔。“上诉人,你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有无迴避申请”
陈志远摇了摇头。“没有。”
审判长翻开卷宗。“现在进行法庭调查。首先,由上诉人陈述上诉理由。”
陈志远看了一眼沈牧之。沈牧之点了点头。陈志远站起来,手扶著桌面,像是怕站不稳。
“我没有诈骗。我借了钱,写了借条,有转帐记录。我承认我没还上。因为厂倒闭了,我没钱了。我不是故意不还。我真的想还。我不是诈骗。我不认这个罪。”他的声音在发抖,但每一个字都说得很清楚。
审判长在笔记本上记了几笔。“辩护人,你有什么要补充的吗”
沈牧之站起来。“审判长,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主要针对原审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主观构成要件。辩护人认为,原审对这一要件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將在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
审判长看著郑远。“公诉人,你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有没有补充”
郑远站起来。“没有。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確实充分。公诉人坚持原审的公诉意见。”
审判长合上笔记本。“鑑於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较大爭议,本庭先对关键证据进行质证。请法警將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提交法庭。”
法警把三份证据摆在审判长面前。借条、转帐记录、微信聊天截图。白色的a4纸,黑色的字,红色的公章。沈牧之熟悉得不能再熟悉了。
审判长拿起借条。“上诉人,这张借条是不是你写的”
陈志远低下头。“是。”
“借条上写的是,借款五万元,用途为生意周转,还款日期是去年六月。是不是”
“是。”
“你当时有没有跟被害人刘建国说,这笔钱是用来还其他债务的”
“没有。”
“你为什么不说”
陈志远沉默了很久。“不敢说。说了他就不借了。”
审判长转向沈牧之。“辩护人,你对这份证据有什么意见”
沈牧之站起来。“审判长,辩护人对借条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借条的內容不能证明上诉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条上写的『生意周转』,是上诉人对借款用途的一种概括性描述。上诉人当时確实在经营一家小型加工厂,这笔钱也確实用於维持工厂运营——虽然最终是通过偿还其他债务的方式间接维持。將流动资金用於偿还到期债务,並不超出『生意周转』的合理范围。”
郑远站起来。“审判长,辩护人的解释过於宽泛。『生意周转』应当理解为用於工厂的日常运营。上诉人將这笔钱直接转给其他债权人,根本不是用於工厂。这是隱瞒真实用途,虚构事实。”
沈牧之转过来看著郑远。“公诉人,工厂为什么需要周转因为到期债务需要偿还。如果不还那些债,工厂就会被起诉,帐户被冻结,原材料供应中断,工人工资发不出来。还债就是维持工厂存活的手段。上诉人把钱用於还债,恰恰是为了让工厂继续运转。这不是虚构事实,这是实事求是。只不过实事求是的结果,不一定是公诉人想要的结果。”
郑远的手在桌面上停了一下。“辩护人,你是在玩文字游戏。”
“公诉人,你是在混淆概念。『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情。上诉人经营的工厂確实存在,他面临的债务危机確实存在,这笔钱確实用於解决债务危机。他用的是最直接的方式——还债。这不是虚构,这是真实。”
审判长敲了一下法槌。“双方的意见,本庭已经记录在案。继续质证。”
郑远没有坐下,从文件夹里抽出另一份材料。“审判长,公诉人请求出示补充证据。上诉人陈志远借款时的个人徵信报告。”
沈牧之的眉头皱了一下。徵信报告一审没有这个证据。
审判长看著郑远。“公诉人,这份证据为什么一审没有提交”
“一审期间,徵信系统正在升级,查询不到完整记录。日前系统恢復,公诉人调取了上诉人借款时的个人信用报告。”
陈志远的脸白了。沈牧之知道那里面有什么。
法警把报告呈给审判长。审判长翻了一页,又翻了一页。
“辩护人,你对这份证据的合法性有什么意见”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