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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左手申请,右手盖章(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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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一个月工资四万多,个税扣得他肝疼,这位倒好,三个亿只交九十三万。

按正常税率,姜水应缴税额保守估计在八千万以上,也就是,这位网红先生,四年间偷逃税款接近八千万。

八千万。

够造多少公里高速公路了?够给多少山区学校翻新校舍了?够给多少边防战士换新装备了?

一般情况下,偷税案件走的是税务机关先行处理的程序。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并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通俗点就是——首次偷税,非团伙故意逃税,只要你补上钱、交了罚款,可以不坐牢。

某女花旦当年就是靠这条全身而退的。

但那是“经税务机关通知后补缴”的情况。

关键词:首次,且经通知后及时补缴。

顾承安从记忆视频里看得很清楚,姜水和诸杰的逃税行为是长期的、系统性的、有组织有预谋的。他们不是疏忽,不是计算错误,是主观故意、精心设计的共同逃税链条。

这意味着,“首次免刑”这个护身符,对姜水来大概率不适用。

够了。

顾承安在心里做了个决定。

到我手里,那就别怪我不给你机会了。

他在脑海中调出系统面板,心念一动——警务通。

面板上立刻出现了警务通的登录界面,登录自己的账号,然后就没有然后了,省去验证过程了。

联网功能,第一次实战应用,丝滑得很。

顾承安在系统面板中点开“案件管理”模块,选择“立案审批表”,开始逐项填写。

案件编号:京刑立字〔2024〕第09271号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涉嫌罪名:逃税罪

管辖权归属:因涉案金额巨大,且犯罪嫌疑人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移交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案件协查调研督办人:顾承安,警号NB9527)

犯罪嫌疑人一:姜水,男,1993年2月生,身份证号5001021993××××3817,户籍地吉林四平XX,现住XX,职业:新媒体从业者,名下关联企业四家。

犯罪嫌疑人二:诸杰,男,1990年5月生。

涉案金额:约7900万元(待侦查确认)。

初步证据来源:群众举报线索及公开信息分析。

初步定性意见:犯罪嫌疑人姜水伙同诸杰,自2020年起,通过在山城市注册多家个体工商户、将个人收入转化为经营收入、虚列经营成本等手段,长期故意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相关税费,涉案金额特别巨大。

二人系共同故意犯罪,触犯《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涉嫌共谋故意逃税罪,具备刑事立案侦查条件。

填完,提交,进入审批流。

由于他的新增权限,这份立案审批表的初审和终审节点,都在了他自己头上。

左手递申请,右手盖章批。

顾承安看着面板上弹出的审批提示,签字并点了“同意”。

系统很快自动生成:《立案决定书》×2。

当然,他能这么操作,不代表没人监督。

所有电子审批流程都有完整的后台日志,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制部门会定期抽查案件的合法合规性,如果他敢滥用权力搞事情,自己也得唱一首“铁窗泪”。

但这个案子,证据确凿,程序合规,他问心无愧。

顾承安关闭面板,拿出保密机。

拨出一个号码。

“转经侦局值班室。”

很快便接通了。

“经侦局值班室,请讲。”

“我是公安部案件调研员顾承安,警号NB9527,刚通过了一份立案决定书,京刑立字2024第09271号,案件已经走完审批流,麻烦你们尽快派人处理。”

对面沉默了一会儿,大概在核实信息。

“顾专员,确认收到,我们立刻协调属地分局配合。”

“行。”

挂了电话。

顾承安把手机收回兜里。

对面,姜水正笑着跟诸杰碰杯。

“今儿这条视频剪出来,保底五千万播放,水哥。”诸杰笑得志得意满。

“那必须的。”姜水端起杯子灌了一口,“回头这条的商单报价直接提到一百五。”

一百五十万一条广告。

顾承安在心里默默回了一句——

哥们儿,你这顿烤鸭,大概率是你未来几年吃的最后一顿好的了。

好好享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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