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9章 同形异断(1/2)
案物吏伸手去取黑木匣时,沈照檀先推过去两只空封袋。
昨日问纸上虽落了“芦湾”,却还没有具体簿名与调取文号;核查签发不出去,那条路只能暂候。眼下先要处置的,是已经送到案物房门口的两枚残玉。
“用两只。”
“补取帖写的是半枚麒麟玉二。”案物吏看了看袋口,“同类案物可以合封。”
“同类不是同一件。”
案物房的长案铺着白毡。毡角压有木尺、细秤、封泥和新裁的物目签。另一侧坐着一名刑部随案主簿,正是他把两枚残玉列入今日补取项,理由只有一行:
“形制相同,或与旧案往来凭信有关。”
沈照檀没有反对收物。
两枚玉既已被人盯上,继续留在谢府,只会多出隐匿、调换或私造的说法。她今日带来玉作验记,也带来了两枚原物;可收进同一只袋,便等于先替它们认成了一对。
承办评事将补取帖转向主簿:“相关可以核,凭信二字尚无所据。”
主簿道:“所以写的是‘或’。”
“‘或’字也不能写进案物名称。”沈照檀把黑木匣放在两只封袋之间,“案物先记它是什么,再问它可能是什么。”
案物吏打开接物簿,先写来源。
第一枚,谢府旧物,由沈氏代交。
他问:“原归何人?”
“谢无咎。”
“从何处所得?”
“应由他本人回答。”
主簿抬眼:“你是他的妻室,会不知道?”
“我知道的不能替他成为官面来历。”
案物吏在来源栏后写:“初始来历待问。”
第二枚,岳秉义伤重时交沈氏,长风在场。交物时岳只说“不是一块”,没有说明谁给他的,也没有说明用途。
主簿问:“既是临终所交,是否意指与谢家那枚不是一块,却属同一记认?”
“他没有说后半句。”
“也可能有此意。”
“可以列作问项,不能接在死人原话后面。”
案物吏把“不是一块”圈在陈述栏,另注“所指未明”。两枚玉的来源从第一笔起便分成两行,没有因为今日摆到一张案上便互相补足。青黛这才开匣。
匣角旧磕痕、锁眼掉漆和无官封状态先落了接物簿。她按上次公开验看后的位置取出两枚玉,旧绳各盘在自己的棉窝里,没有拆下,也没有交换。
案物吏原要沿用甲乙签,评事却另给了两个正式物号:玉甲、玉乙。
两玉分别落进白瓷盘。细秤只核当前重量,不重做玉作鉴验;案物吏又逐一记长、宽、缺损朝向和随附旧绳,随后把黑木匣列为送物容器,不收入案物。
主簿看着两只盘:“至少‘形制相同’可以写入总目。”
“相同到哪一层?”沈照檀问。
“都是半麒麟,长宽相近,断口斜势也近。”
“不同处呢?”
“总目不是玉匠验记。”
“那便只写半枚麒麟玉二,不写形制相同。”
主簿将笔放下:“沈夫人,你一面说愿意交物,一面连两件相像都不肯认?”
“我认相像。”沈照檀道,“也认它们不能合。若总目只容一句,便把两边写在一句里。”
程师傅就在此时进了案物房。
他没有带玉具,只带了承璧玉作留存的那份验记。封纸上有玉作掌柜、银楼老伙计和当铺朝奉的名押,封边仍完好。今日大理寺召他来,不是把东市那场公开验看变成官验,只是要当面对明:沈氏所交的一份验记,是否与玉作留存文字相同;他愿意为哪些判断落名。
两份验记在横尺两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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