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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5章 海外藩国条例(三)(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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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哪里是什么国王,分明就是朝廷派出去的一个……包税官嘛!

众人心里那是叫苦不迭。

可事到如今,箭在弦上他们又能如何?

诸王看着那“偷税漏税,加倍罚款”“累计五次,革爵除国”几个字,只觉得后脊梁一阵发凉。

这些王爷生平最擅长的就是这钻营取巧、中饱私囊的勾当。

如今朝廷派个税监佥事,一年到头地盯着他们的账目,这叫他们还这么发挥自己的长处。

特别是周王朱恭枵,此刻更是欲哭无泪。

他本还想着到了那南炎洲,天高皇帝远。

这税收还不是自己想怎么收就怎么收?

谁曾想朝廷连这都算计到了,连个税监都派到了他眼皮子底下。

这往后的日子可怎么熬啊。

鲁王朱以海看到这第五条也是眉头微皱,陷入了沉思。

他倒不是心疼那三成的上缴,也不是怕那税监的稽核。

他真正在意的,是那句“藩地特产优先供应大明国内,由朝廷统一收购定价”。

这“统一收购定价”六个字,里头的门道可就深了。

若是朝廷定的价公道便罢。

若是不公道,那他们这些个藩王,辛辛苦苦种出来的、挖出来的东西,岂不都成了给朝廷白干?

可这话他眼下也不敢问。

崇祯如今的脾性可是大家都知道的。

此刻若是问东问西,惹恼了这位天子那才真是吃不了兜着走。

第六条,则是司法。

这南炎洲的司法,讲究的是“分籍而治”。

朝廷掌最高法权,采取双轨的司法制度。

朝廷会设“南炎洲按察分司”,派驻到各藩国,专门审理大明籍百姓的民刑案件。

这死刑则需上报中央的刑部复核。

而藩王,则可以设立“藩理院”,管辖土著居民的犯罪。

只是这藩理院的律令,不得与《大明律》相抵触。

同时,这一条还明确了“大明籍”的身份:

所有随军、移民,赴南炎洲的大明百姓、军户、工匠、官吏,及其后代均为大明籍,适用《大明律》。

但如果与土著混血,则视为藩国籍,不再享受大明律的保护。

这一条除了钳制藩王之外,崇祯更多考虑的是那移民混血的问题。

毕竟后世的欧美,可都几乎要黑化和绿化了。

他这一条便是从法律的层面,限制了所有的混血和土著的权利,不至于让他们日后反噬。

至于后面的大明子民,是不是也会走上欧美圣母的老路,这就不是崇祯能决定的了。

这“分籍而治”,说白了就是汉人管汉人,土著归藩王。

诸王心里又觉得自己还是可以的。

毕竟这一条岂不是说,他们这些藩王在那南炎洲对那些土著,还是能说一不二、为所欲为的?

这么一想,他们竟觉得这移藩好像也没那么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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