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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他签过卖方(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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伶姝把耳机放回桌面,没有问洛七是不是被迫。

愿印还在回收,她怕自己下一刻就失去追问的必要,于是先按下录音笔,念出时间、地点和问题:“洛无衡是否以卖方身份执行过我的拆魂?”

洛七看着墙上的目标单:“是。”

“谁提交的交易?”

“我不能回答。”

“不能,还是不肯?”

“答案会影响你对当年选择的判断。第七段没有恢复完整前,我说出的任何顺序都可能把你推向一个结论。”

伶姝把笔摆正。怒意没有回来,动作却比平时更整齐。她记录:洛七承认执行并签卖方,拒绝说明提交人和原因;理由为避免影响判断,尚未核验。

“你又在决定我该按什么顺序知道。”

“这次我把理由说了。”

“说出理由,不等于我同意。”

她把问题继续拆开,不允许一次承认吞掉全部责任:洛七是否亲自估价,是否看见完整代价,是否删除过记录,是否从交易中获利。洛七逐项回答。他亲自估过悲印,却只看见当时提交的契面;他知道拆分会让伶姝失去相应情绪能力,不知道后来白契会把七印分售;他承认删过一句留言;没有取得魂币或名印收益。

“删了什么?”

“一句告别。”

“谁写的?”

洛七仍不回答,只把这项列入第七段待核。他没有借“告别”暗示伶姝已经同意,也没有说那句话属于伶春。伶姝将四项口述分别编号,注明每一项都缺原契核验。

商陆问卖方在制度上是否等于提交人。洛七说不等于:卖方可以只是承担结算责任的人,也可能是代为保管魂质的司秤者。因此“我签卖方”只能证明他参与执行,不能单独证明是谁提出交易、谁确认、谁受益。

这层区分没有减轻他的责任,却阻止他们用一个称谓补齐不存在的因果。

洛七没有反驳。他把旧司秤印按在桌上,显出一条残缺的执行记录。记录只保留日期、七项魂质和卖方印,买方、申请人及本人确认栏都被白契塔封住。卖方印正是洛无衡。

商陆拍下可见部分,但拒绝把无法验证的光字写成正式物证。他要求洛七指出现实载体。洛七说,旧法条原本刻在无门当铺底秤,白契会监察开始后,底秤只会在多人见证申请中显形。

顾芸打断他们:“我的冷静期还剩多少?”

伶姝看时间。不到四个时辰。小满的十二时辰自证也在同一夜结束。继续逼问三年前的卖方,可能获得私人的答案;先处理两个正在失效的选择,至少能阻止新的默认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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