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倒反天罡,功夫之王反而侵权了?(1/2)
陈述结束,律师也适时做了个总结:
“所以综上所述,被告方恶意侵权、抄袭碰瓷、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清楚、证据完整,无可辩驳。
我方恳请审判长,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我方全部损失,维护我方合法权益与行业正常的市场秩序!”
而随着原告方陈述完毕,全网同步直播的直播间,也彻底炸开了。
各路明星粉丝,也是瞬间沸腾,疯狂刷屏嘲讽,气焰嚣张。
“我就说,林风是抄袭碰瓷吧!
这下证据直接锤死了,我看他还怎么狡辩!”
“连备案剧情框架,都一模一样,洗都洗不白!
两边都是以齐天大圣的金箍棒,作为剧情主线!
这不是抄袭,是什么?”
“道歉!道歉!道歉!”
“赔钱!赔钱!赔钱!”
“封杀林风!封杀林风!封杀林风!
禁止上映!禁止上映!禁止上映!”
满屏弹幕几乎一边倒,尽数是明星粉丝的嘲讽与声讨,舆论压力瞬间拉满。
.......
同一时间,审判席上的审判长也微微颔首,目光平稳地转向被告席,沉声开口:“被告方,是否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
被告律师从容起身,抬手轻咳一声,语速不疾不徐,条理清晰地展开答辩。
“审判长,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片名相似构成侵权’一说,我方不予认可,并提出明确质疑。”
“华夏汉字有数万之多,偏旁部首是汉字构成的基础元素。
我方影片定名《功天之王》,有着自身完整的创意来源与故事内核,绝非对原告片名的复制与模仿。”
“若仅因一字之差、字形相近就判定为侵权,那‘森林’与‘淋林’、‘大王’与‘大丰’是否也构成侵权?
且影视圈内,片名相似的电影,也可谓是数不胜数!
比如:
《隐杀者》、《匿杀者》、《暗杀者》
还有神话类的《封神榜》、《封神传奇》、《西游记》、《西游传》、《西游前传》、《西游后传》!
《这个杀手不太冷》、《这个杀手有点冷》等等。
这些项目都分属不同的公司、各自拥有独立的版权,从未被认定为侵权。”
“而且...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就明确界定:
抄袭与剽窃,是窃取他人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成果。
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性表达,并不保护题材、创意、故事框架这类思想构思。”
“更关键的是,‘功夫’二字,本身就是华夏文化的通用词汇,属于公共文化资源,不归任何个人、任何公司独家所有。
我方的项目别说取名《功天之王》了,就算是取名《功夫之皇》,《功夫大帝》、《功夫之壬》它也是合法合规的!”
而相比起原告方的《功夫之王》!
我方的《功天之王》才明显更具备原创表达性,才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方吧!
至少在我方在备案【功天】这个词组之前,市场上就从未出现过此类原创词组!”
话音落下,直播间瞬间一片哗然。
一众明星的粉丝,都直接看懵了,纷纷刷屏怒斥:
“诡辩!这纯粹是歪理!
按你这么说,反倒成了《功夫之王》侵权《功天之王》了?”
“无耻,太无耻了!
我【功天】,你MLGB。
被告律师为了给林风开脱,真是什么话都敢说!”
“律师帮这种人打官司,良心就不会痛吗?”
............
而一路支持林风的路人网友、以及乐子人,则瞬间振奋,弹幕刷得飞起:
“林风牛逼!
说的对,法律讲的是条文,不是你说抄袭就是抄袭!”
“对啊,‘功夫’本来就是通用词,凭什么只能华艺用?”
“这波辩护,直接给我看爽了!”
“林风,给我反过来起诉华艺侵权!”
同一时间,法庭上的原告律师,也激动的直接站了起来,大喊道:
“审判长,我反对!
我反对被告律师,提出的说法!
被告律师完全是偷换概念、强词夺理!”
审判长抬手敲响法槌,声音沉稳有力:
“反对无效。
原告律师请注意,现在是被告方答辩环节,请遵守法庭秩序,不得随意发言。”
本章未完,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