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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7章 厉同川回函(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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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证函在当天十七点十二分发出。

沈墨走的是北陆联审系统,不是私人邮箱。正文只列奉遣乙四的令号、原册封存日、增页登记日和问松异议的法院卷页,追责末页影像做了局部遮蔽,照夜以外的姓名全部隐去。系统生成校验值后,同一份纸本又由公证送达员送往玄甲门江城联络处,电子件与纸本缺一项,回函都不能进入正式记录。

厉同川没有马上答。

当晚九点,他在系统里点了签收,同时申请查看询证依据。联审秘书向他开放法院调阅回执、旧令房增页目录和追责末页的鉴定摘要,问松副签只开放带水印的整页影像,不提供可下载原图。每一次翻页都留在访问日志里,他看了四十三分钟,没有联系江野,也没有要求删去厉承岳的名字。

第二天上午十点二十七分,回函进入系统。

纸本比电子件晚到十一分钟。公证送达员在微光物流会议室拆开外层封袋,沈墨核对骑缝号、页数与厉同川的备案签名,联审秘书则远程确认系统签名有效。两份内容完全一致,正文三页,附件是玄甲门旧规册第十二条和当年补录房的流程图。

附件不是厉同川临时抄的一段话。每页左侧都带规册缩微号,末页有礼务房当年的修订表,生效日期早于奉遣乙四,废止日期则在三年以后。联审秘书又从玄甲门公开查档口取得同号目录,两边页数、条文起止与修订记录相同。旧规原册没有送来,回函因此只能证明当时生效的书面流程,不能替任何一页争议材料验真。

厉同川在开头便限定了范围。他没有评价奉遣乙四,也不判断问松副签真伪,只说明自己依规册保管人的公开授权,回答三十年前补录手续如何运行。若所附页号或日期后来被证明不实,这封函不能替错误材料背书。

旧规第十二条写得很清楚。原册封存后需要增页,核收人可以批准补录,归档员负责穿页与重封;补录内容若已有异议,异议副签必须随新增页一同归档。原件暂时无法取得,可以附认证复印件,并在目录中注明原件去向。若连复印件也缺失,增页只能标为“异议未附”,不能把有异议的事项写成无争议结论。

流程图下还有一行小字:“补录不改原令期限,不以期后事由倒填原令责任。”

这行字与问松副签上的话几乎一样,来源却彼此独立。一份是二十八年前进入法院的诉讼附件,一份是玄甲门自己保留的旧规册。前者说明问松的异议曾经存在,后者说明那份异议按规不得消失。

厉同川在结尾回答了询证函唯一的问题:“依上述旧规,已经登记的异议副签不得从补录卷中撤除。核收人若批准增页,应确认异议随附或如实标缺。核收章只证明该页获准进入归档程序,不当然证明持章人拟稿、装订或保管。”

他把权限与经手分得很清楚,没有顺着夜系的材料指认厉承岳删页。江野看完,让沈墨将回函连同送达记录归进证据链,结论只写程序缺口:追责末页晚于原册三个月补入,问松异议当时已存在,现存末页未附异议,也未标缺,违反同期补录规则。至于谁拿走副签,仍待查。

回函进入联审公开卷不到半小时,玄甲门武务院便提交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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